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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民事行为能力恢复公告

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破产人民事行为能力恢复

公  告

由于法律规定破产人在宣告破产后应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其民事行为能力处于受限状态,而复工续建过程中破产人将不可避免地发生签署合同、申请许可等系列民事法律行为。为了复工续建的实际需要,应管理人申请,2024年4月18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16破1号《复函》,许可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成都双发君地置业有限公司)继续营业,并要求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有效控制运营风险,按月报告经营情况。

破产人取得继续营业的司法许可标志着其民事行为能力在清算程序中得到恢复,民事主体适格。

特此公告

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