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 告
(2022年第1号)
在债务人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美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苏美公司股东陈华云、江苏谷丰农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谷丰基金”)等向涟水县人民法院(下称“涟水法院”)申请重整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涟水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苏美公司重整。
2020年6月3日,苏美公司管理人在淮安日报刊登大幅广告招募重整投资人,但在截止期限内无人应征。后经股东陈华云引荐,自然人郑某与管理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并提供重整投资诚意金500万元。
在重整计划表决前,2020年11月7日,股东陈华云、陈奎在管理人处签署笔录,称对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充满信心,并自愿承担不能通过的一切后果。应重整申请人的强烈要求,2020年12月11日,苏美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对股东陈华云等人联合拟订主要条款、以管理人名义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未获通过。根据前期与投资人郑某达成的引资协议,鉴于表决未获通过,郑某退出投资。
在管理人提交宣告破产申请后法院宣告破产前,江苏淮安道义创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道义创投”)与谷丰基金表示愿意按原重整计划履行义务,与管理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补充协议》《重整投资诚意金协议》,并通过若干渠道分批次金额不等地向管理人账户汇入诚意金合计500万元。此后,在多方多轮协调沟通下,部分原先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重新出具了支持重整计划的表决票,使本版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获得通过。鉴于此,管理人撤回了宣告破产申请,重新提交了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涟水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裁定予以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随后,管理人依据规定向投资人谷丰基金移交了苏美公司所有印章,并安排了投资人列席苏美公司管理层会议等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规定,投资人应在2021年12月30日前将投资款3000万元汇入管理人账户,并最晚于2021年12月31日偿付重整计划调整后的普通债权的60%,其后的若干义务按重整计划继续执行。
自重整计划获批后,管理人若干次督促投资人依约履行,并告知了违约可能导致宣告破产的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但截止2022年1月3日,除重整计划批准前提交的诚意金外,投资人承诺的后续投资均未到位,已构成了对重整计划的根本违反。
由于投资人实际出资仅为小额诚意金,后续并未出资,严重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为了保障债务人财产安全,维护全体债权人根本利益,管理人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之规定,决定并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由管理人恢复对债务人苏美公司的接管,苏美公司管理模式按重整计划批准前的状态执行;
二、自本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之时起,未经管理人团队成员签字或苏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的所有用印行为无效,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对苏美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投资人资格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已移交的苏美公司印章由谷丰基金立即交还管理人,所有投资人团队成员撤出苏美公司厂区。
以上决定除印章移交事务由管理人直接负责外,均由苏美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严格执行。拒绝执行的,由管理人报告法院按妨碍破产程序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按重整计划履行义务的违约失信行为,管理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后续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向法院汇报后办理。
本公告发布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并于苏美公司厂区显著位置张贴,传达至每位职工。
特此公告
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