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以管理人身份积极推动担保债权提高清偿效率
新津区法院破产程序中注重别除权保护
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比强制执行还快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清偿,绝对优先地位的权利,通常表现为对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但也应包括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根据现行规定,别除权主张程序按破产子程序的不同而分别行使。在清算和和解案件中,别除权应直接向管理人主张,而在重整程序中则赋予别除权直接向法院主张的权利,甚至还规定如果恢复行使别除权被拒绝的还允许权利人申请复议,而法院作出允许恢复行使别除权的决定则是终局的。
金融机构是破产程序中最常见的别除权人形态,别除权的实现与否影响着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的评价。最高法院连续两年对别除权的行使作出了“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也正是如此。浙江等地省级法院层面也曾出台专门规定保障破产程序别除权的实现。
在破产案件中,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其他不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通常都反对“吃小灶”,比较抵制别除权的行使。因别除权金额在管理人报酬中占比很小,同时还影响债务人的重整价值,所以管理人也不太欢迎别除权。
在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重整案中,重庆银行根据生效司法裁决依法享有厂区留存的半成品及原料优先受偿权,这些财产由于日晒夜露存在较大贬值风险。在新津区法院支持下,管理人提请债委会表决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公开处置变现522万元。近日,重庆银行向法院提出在扣除变现费用和规定的管理人报酬后恢复行使担保权申请获新津区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