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关于车位交付请求权审查结果的公告
(第52号)
2024年4月3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决定新增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因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经管理人申请,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裁定终止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成都双发君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之星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城南之星公司破产。
2024年4月22日,管理人发布《关于补充申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债权、登记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公告》,要求城南之星公司购房人按公告要求完成购房登记。自公告发布后,部分购房人向管理人提出交付车位的主张,并向管理人出示城南之星公司开具的“车位抵用券”。为依法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债权公平清偿,防止城南之星公司财产被错误处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管理人现将相关购房人主张交付车位请求权的审查结果公告如下:
不认可相关购房人的车位交付请求权。
利害关系人不服管理人上述审查结果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索要书面的《审查结果通知书》,并以成都双发君地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确认之诉。如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经诉讼程序权利人的交付请求权未经法院裁判确认,将不享有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
特别提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之规定,目前城南之星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的司法程序中,购房人交付车位的主张属于诉讼权利救济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处理范围。《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相关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实施“非法信访”行为的,有关国家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