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成都华茂锦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破产财产的变卖公告
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华茂锦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茂公司”)破产重整案,经(2020)川0182破申1号、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整,(2020)川0182破1、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实质合并审理,并经(2020)川0182破1、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华茂公司破产。本案由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2024年8月8日,华茂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下简称《变价方案》)。管理人报请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同意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变价方案》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华茂公司破产财产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进行了四次公开拍卖,后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根据《变价方案》,第四次拍卖流拍后则以不低于第四轮拍卖起拍价的价格及条件对资产进行变卖,管理人现就变卖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一)变卖标的物范围
本次变卖标的物为破产程序中华茂公司所有被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资产清单详见本公告附件宁正浩评报字(2023)第065-1号、(2024)第017-1号、(2023)第066-1号、(2024)第034-1号等4份《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明细表,但须扣除宁正浩评报字(2023)第065-1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已完工开发产品中权证编号为彭房权证监证字第0579608号中位于负一层的1、2、3、5、6、8、9、11、12、14、15号等11个机动车库。
对上述变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1月29日前与管理人联系。
由于本次变卖所涉资产数量众多,有必要对可能出现的变卖标的物错漏情形进行特别约定,即已经变卖成交的应当实物交付给第三人的标的物或后经生效司法文书确认要交付给第三人的标的物,买受人须无条件应管理人的要求返还,在买受人返还该标的物的同时,管理人返还对应价款。在此情形下,应返还标的物的对应价款原则上以“该标的物的评估价值”ד资产实际购买总价款与资产的评估市场总价值的比例”予以确定。如前述需返还的资产已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买受人仍须返还的,由此产生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与买受人无关,由此导致买受人遭受税费等经济损失的,管理人在买受人返还资产前全额补偿给买受人。本条所涉错漏标的物的实物返还和价款返还应在管理人提出要求后15日内履行完毕,并以管理人返还价款及补偿买受人税费等经济损失为在先履行义务,该事项由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
(二)变卖标的物评估情况
根据宁正浩评报字(2023)第065-1号、(2024)第017-1号《资产评估报告》,米兰公司实物资产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64,520,525元(已扣除在评估报告出具后补充申报,经管理人核查后确认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建筑物价值530,068元),其中已完工产品(房屋)564,499,998元、办公电子设备20,527元。
根据宁正浩评报字(2023)第066-1号、(2024)第034-1号《资产评估报告》,锦业公司实物资产评估市场价值为158,365,980元,其中在建工程138,419,867元,已完工产品(房屋)19,877,350元,车辆及办公电子设备68,763元。
以上实物资产的评估市场价值合计722,886,505元。
(三)变卖标的物抵押情况
本次变卖部分标的物存在抵押,抵押权人分别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变卖标的物查封情况
本次变卖部分标的物存在查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为此,管理人已分别致函查封机关,要求依法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五)变卖标的物租赁情况
本次变卖部分标的物存在租赁,具体情况联系管理人进行了解。
(六)变卖标的物权属证书
本次变卖大部分标的物权属证书原件管理人未能接管,变卖成交后,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裁定文书,并负责完成产权过户。
二、竞买报名
(一)变卖公告发布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二)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之日”起至“发布后次日起第二日的下午18时00分”止。
(三)报名材料递交:意向购买人须在报名期限内将报名材料现场递交至管理人处(收件人:薛律师,联系电话:182 1558 0862;地址:四川省彭州市致和街道护贤南路139号华茂大厦5F),具体包括:
1.意向购买人机构简介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件;
2.指定联系人授权委托材料、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3.意向购买报价函;
4.意向购买人购买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本情况、出资人情况、资产状况等(不能提供本项资料或不能证明购买能力与变卖资产价格相匹配者,不视为合格的应征人)。
三、变卖保留价及保证金
(一)变卖标的物保留价为404,816,442.80元,即低于该价格的出价无效。
(二)买受人确定后,须与管理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将约定买受人应首先支付第一笔资产购买价款20,250,000元,该款项同时作为购买保证金,为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在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提出解约或逾期支付资产购买价款时,管理人将有权对该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划入破产程序资金池,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四、买受条件
(一)附条件购买(非常关键)
根据华茂公司《变价方案》,买受人须对华茂公司破产财产进行附条件购买,即买受人须承担不超过2.06亿元的对华茂公司社会责任债权的清偿义务(主要包含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及业主办证税费清偿款项的差额,具体明细及支付时间节点在买受人确定后向管理人索取),买受人将社会责任清偿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后即视为履行了对应清偿义务。
另外,买受人须协助管理人办理经管理人确认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户的交房办证义务(具体明细以管理人确认为准)等因资产交易发生的附随义务,履行附随义务产生的税费和费用由华茂公司或者购房户依法承担。
(二)买受人资格限制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提高买卖合同履行能力,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具备买受人资格:
1.被判处刑罚、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限制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
2.被判处刑罚、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限制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限制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
3.参与破产程序审判的司法机构组成人员、管理人工作团队成员、管理人聘用人员;
4.不具备竞买资格的个人或单位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参与竞买。
五、买受人的确定方式
(一)如应征的意向购买人唯一的,则其被确定为正式买受人,并与管理人签订买卖合同。
(二)如应征的意向购买人为多人的,则由管理人组织意向购买人进行竞价,在竞买报名期间内出价最高者作为正式买受人,并与管理人签订买卖合同。
六、咨询看样
有关标的物一般的咨询、看样等服务等请联系管理人:薛律师(电话182 1558 0862)。自本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之时起至变卖活动结束时止,上午9时-12时,下午13时-18时接受咨询。
有意者可自行看样,或与联系人沟通具体看样时间与方式。
七、优先购买权人
本标的物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
(一)变卖标的物如若存在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亦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变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八、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资产转让所涉及的费用以及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卖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九、买卖合同签订
买受人最终确定后,管理人将与其协商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条款不背离本公告的相关规定。
十、移交与过户
买受人在付清资产购买价款以及附条件购买部分经双方一致确认的首期华茂公司社会责任债权清偿款后(以管理人账户实际收款时间为准)1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负责将资产移交给买受人,并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资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特别提醒
(一)标的物以权利现状、实物现状为准,意向购买人请亲自调查、走访和实地看样,未调查或看样的购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权利现状、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能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等由意向购买人在购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意向竞买人报名竞买的,视为已知悉标的物可能存在的不能或延迟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形。
(三)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买,不参与竞买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四)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十二、其他事项
意向购买人在报名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此公告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
附件:
宁正浩评报字(2023)第065-1号、(2024)第017-1号、(2023)第066-1号、(2024)第034-1号《资产评估报告》
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成都华茂锦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