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阳光系列破产案件
司法招商公告
第4号第1次发布
2021年8月6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根据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2021)苏1003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1年9月16日以(2021)苏1003破5号《决定书》指定由邗江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其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又陆续受理了扬州金亿翔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等19家关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再次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并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已具备启动司法招商的基本条件。
现为了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充分挖掘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利益,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潜在投资人,管理人特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现就招商项目概况及相关程序公告如下:
一、招商项目清单及概况
本次司法招商涉及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名下15处不动产和在建工程(详见下表),分布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仪征市两地,现将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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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位置 |
业态 |
产权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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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力宝广场 (金阳光购物广场)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306号 |
商业综合体 |
全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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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豪国际一期 (金阳光帝业城) |
江苏省仪征市永丰路与联众路交叉口 |
建材家居市场 |
部分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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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豪国际二期 (仪征红星美凯龙) |
江苏省仪征市永丰路与联众路交叉口 |
建材家居市场 |
在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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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豪国际三期 |
江苏省仪征市永丰路与联众路交叉口 |
商业公寓办公 |
在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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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豪国际四期 (仪征万达广场) |
江苏省仪征市永丰路与联众路交叉口 |
商业公寓办公 |
在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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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板桥源墅 |
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龙涧路168号 |
别墅 |
在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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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瓜洲生活广场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洛家东路与西康南路交叉口 |
乡镇商业 综合体 |
部分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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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得祥园农贸市场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兴城西路119号 |
农贸市场 及办公 |
全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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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都汇商务楼 11-13F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305号 |
办公 |
全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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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金都汇酒店用品市场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371号 |
商业 |
部分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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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力综合楼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新城河路西侧 |
商业办公 |
全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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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百祥园会所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72号 |
商业办公 |
全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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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力宝公寓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306号 |
商业公寓办公 |
部分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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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集元居别墅 |
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栖凤街 |
别墅 |
部分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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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彩虹苑车库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306号力宝广场西侧 |
车库及车位 |
全自持 |
(一)力宝广场项目(金阳光购物广场)
产权持有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整体建筑面积:119383.59㎡。
自持建筑面积:119383.59㎡。
项目经营现状:商业综合体(百货),目前出租经营。
主要抵押权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二)中豪国际一期项目(金阳光帝业城)
产权持有人:扬州金亿翔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整体建筑面积:72531.57㎡。
自持建筑面积:18409.61㎡。
项目经营现状:建材家居市场,目前出租经营或空置。
主要抵押权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路桥有限公司、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优势:2014年投运至今,已成为仪征市域内最大的专业建材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中豪国际二期项目(仪征红星美凯龙,在建)
产权持有人:扬州金亿翔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整体建筑面积:178905.82㎡。
自持建筑面积:63567.18㎡。
项目经营现状:1-8#、13#楼为建材家居市场(合计78758.31㎡),部分已销售;9-12#为商业公寓,已全部销售。目前,建材家居市场部分与红星美凯龙签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13#楼为A馆,已完成装修并启动试运营,入驻商户60%以上,1-8#为B馆,尚未完成装修。二期项目尚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
主要抵押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四)中豪国际三期、四期项目(仪征万达广场,在建)
产权持有人:扬州金亿翔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整体建筑面积:三期181501.53㎡(地上面积150810.34㎡,地下面积30691.19㎡)、四期287322.86㎡(地上面积207675.74㎡,地下面积79647.12㎡)。
项目经营现状:三期项目主体为1-7#商业公寓,配建裙楼商业,楼层高度5.9m,目前地库完成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约1.65万平方,地上完成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约9.8万平方。三期已销售面积为21884.46㎡。
四期项目主体为商业综合体,配建公寓办公,楼层高度5.9m。地库部分已完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约4.2万平方,另外有约0.52万平方仅基础完成,垫层全部施工完成;地上部分已完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另外有万平支模完成,柱钢筋完成,梁板筋完成部分。四期项目均未启动销售。
主要抵押权人:三期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四期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项目投资优势:四期合作万达广场品牌,市场知名度高。三期整体工程完成度较高,后续投入较小。三期四期具有联动投资优势。
(五)板桥源墅项目(在建)
产权持有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整体建筑面积:89833㎡。
项目经营现状:小区住宅为三层联排别墅,建筑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户型为双拼及联排,小区共有87栋建筑,小区居住总户数为286户,容积率0.97,建筑密度35%,绿化率37%,总用地面积 70800.58㎡。工程分三期开发,一期建筑面积22136.86㎡,25栋72户;二期建筑面积39786.99㎡,43栋132户,其中含63#、9#配套用房;三期图纸建筑面积26280.23㎡19栋82户,其中87#为传达室。目前该项目一期及二期大部已基本建设完成(其中9#配电房、63#物业用房尚未施工),三期项目尚未开始建设。另,项目周边租用300余亩农村土地作为配套用地,租赁合同尚在履行中。
主要抵押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路桥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优势:新建别墅项目稀缺,周边租用的大片土地可以进行灵活配套。
(六)瓜州生活广场项目
产权持有人: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整体建筑面积:30385.6㎡。
自持建筑面积:7421.48㎡。
项目经营现状:乡镇商业综合体,自持部分出租经营。
主要抵押权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优势:项目位于瓜洲镇中心位置,系该地唯一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属地历史悠久,具备多元经营潜质。
(七)得祥园农贸市场项目
产权持有人:扬州御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整体建筑面积:4290.63㎡。
自持建筑面积:4290.63㎡。
项目经营现状:项目主体为四层,整体出租经营。一层现业态为农贸市场,二层至四层现业态为办公。
主要抵押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优势:项目位于邗江区核心居住区域,常住人口众多,客源稳定。
(八)其他项目
1.金都汇商务楼11-13层,产权人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持产权面积为1982.35㎡,现为集团公司办公使用,主要抵押权人为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区德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金都汇酒店用品市场部分商铺,产权人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持产权面积为725.06㎡,现出租经营使用,主要抵押权人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3.三力综合楼1-4层,产权人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持产权面积为3860.96㎡,现出租经营使用,主要抵押权人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4.百祥园会所,产权人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持产权面积为5249.13㎡,现出租经营使用,主要抵押权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5.力宝公寓,产权人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持产权面积为13175.98㎡,现出租经营使用,主要抵押权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
6.集元居别墅,产权人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持产权面积为4759.34㎡,现为空置,主要抵押权人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路桥有限公司。
7.彩虹苑车库(地下车位),产权人为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持产权面积为2007.72㎡,现由物业公司使用,无抵押信息。
以上项目的详细情况,以产权调档信息及审计、评估、造价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但有关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仍以现状为准。
在假设实质合并破产条件下,本次招商涉及的15处资产涉及的总体债务申报规模为4566049015.96元(已去除连带担保等重复申报金额),包括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债权、职工债权、税收社保债权及其他债权。最终负债情况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未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按法律规定执行。
二、项目投资优势
通过破产程序“编程”式的重整模式会使常规视角看来债务缠身满目疮痍的企业由司法程序“过滤”地更加干净利索,甚至对或有负债的规模也更加具有可预见性。
(一)有破产保护手段孵化托底
破产程序本质上是“拉手刹”式的大和解,破产期间除了符合条件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外,任何债权人都没有“吃小灶”的可能,针对破产企业的所有执行程序都被中止,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都会被解除,有关破产企业的诉讼和仲裁等司法程序在管理人接管前都会被中止,也排斥破产期间新增诉讼的可能,这使得所有债权人只能选择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破产企业存量资产的清算价值是实现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现实条件,破产重整程序中仅要求投资人提供的条件优于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人所享受的清偿条件,破产和解则更强调债权人会议的自决性,亦未设置和解条件门槛,这就决定了破产投资可以“花小钱、办大事”,同时也使破产期间未申报的或有债权具有了可预测性。另外,破产保护措施所起到的蓄水养鱼的功能,在债务人具备重整和和解价值时,一般不会被轻易打破。
可以说,不论是破产企业还是投资人想要的保护措施,在破产程序的工具箱中应有尽有,而所有这些破产保护措施都可能为重整和和解成功后的破产企业和投资人充分利用,可以使困境企业恢复到“货出得去,钱进得来”的活跃状态。
(二)有政府清算组推动府院联动
重整投资的政策保障一直是投资人关注的重点,不论是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的适用,还是遗留问题一事一策的处理,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沟通推动。
鉴于本案在项目属地的重大影响,邗江区政府牵头成立由商务局、发改委、住建局、司法局、税务局、不动产中心、行政审批局、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的清算组负责具体清算事务,并已经法院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同时,考虑案涉项目横跨邗江区、仪征市两地的客观情况,邗江区政府在项目启动初期即函洽仪征市政府成立职能对应的沟通小组进行衔接。目前,府院联动管道运行通畅,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持。
(三)项目本身具备市场竞争优势
项目本身的价值才是投资人关心的核心要素,不能用进入破产程序就否定破产企业本身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价值,这是因为当前状态下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并非是因为主营业务被市场淘汰才进入破产的,更多的是被实际控制人无限制扩张多重担保等行为拖累至困境的。
投资环境方面,扬州地处长三角经济圈和南京都市圈,地处江苏中部,人口460万,城区人口240万。2021年2693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国内总产值6696.41亿元,同比增长7.4%,位于全国第37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30400元,超过江苏省平均水平。截至止2022年7月,扬州市新建住宅挂牌均价为14289元每平方米,邗江区新建住宅挂牌均价为15744元每平方米,仪征市新建住宅挂牌均价为11568元每平方米。
就本次招商项目而言,存量项目主要集中在扬州市主城区邗江区,工业产能雄厚,市场潜力巨大,其中力宝广场项目毗邻邗江万达广场,已形成扬州西南区商业中心;在建项目则集中于仪征市北大门曹山地块,系仪征市主要交通干线接驳点,地理位置优越,随着城市规划和产业集中政策的逐步落实,该区域有望成为新的商业中心,发展潜力巨大。
三、管理人建议的投资方式
鉴于本次招商项目涉及区域较广且业态多元,意向投资人可以整体承接,亦可就单个项目洽谈投资意向,具体投资方式可以“一事一议”。现管理人针对项目现状提供初步投资选项如下:
(一)股权投资
这类似于过去的“承债式”企业兼并,应征人须以偿还债务的代价换取原出资人全部或部分股权,最终以股权分红作为其收益来源。与过去不同的是,承债的范围可以通过破产程序的“债权调整”等手段依法调减,而换取的股权则可以在股权净值的基础上与原出资人协商。此种方式投资获得的股权在最终债权清偿前不具优先权,公司法赋予的股权行使可能会受到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限制。
此种投资方式须对破产企业未来经营效果和债务清偿承担责任,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但一旦获得成功收益也最为可观。本次招商项目中存在后续开发或经营价值的项目可考虑采用此种方式,如力宝广场项目、板桥源墅项目、中豪国际二三四期项目及瓜洲生活广场项目。
(二)共益债务投资
此种方式类似于专项借款,借款用途主要为支付破产项目的公共支出或在建项目的复建完善等费用,其本息收益依法列入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其本质特征是为了解决破产企业必须解决的特定问题,在破产程序中新设优先于破产受理前的债权的“超级优先权”解决党委政府、法院及全体债权人特别关注的疑难问题,再而在开发运营有收益时随时对该“超级优先权”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还本付息。
此种投资风险小,收益适中。本次招商项目中存在后续续建需要的项目可考虑采用此种方式,如板桥源墅项目、中豪国际二三四期项目。
(三)资产收购
该种方式系直接以拍卖等方式一次性买断资产的所有权,通过资产的运营或后续开发产生效益,买受人对原产权人的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鉴于破产项目的特殊性,相关资产一般以现状进行交割,买受人需要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风险。涉及在建工程项目,基于“保交楼”等民生因素考虑,拍卖可能会附加已售房屋的完善和交付条件,需要买受人在举牌时进行谨慎核算。
此种投资风险小,但一次性资金压力较大。本次招商项目均可考虑采用此种方式,但优先推荐得祥园农贸市场、三力综合楼、百祥园会所等已具备独立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综合投资方式
该种投资方式是指综合运用前述投资模式,一般先通过共益债务投资使破产企业恢复生产,再通过“管理人托管”“资产租赁”“经营权让渡”“独家销售”等手段对破产企业进行持续观察孵化,待时机成熟时最终通过股权投资,实现“腾笼换鸟”式的企业再生。
除以上投资方式外,管理人也欢迎应征人提出的有利于提高重整成功率的其他投资方式。
四、投资规模
投资规模视投资方式的选择而定。一般来说,股权投资投入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幅度在破产企业存量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与运营价值两者之间确定。债权投资一般以保障债务人被法院许可继续营业或恢复运营的成本而定,通常小于股权投资。资产收购的投资规模根据具体资产的评估价值及拍卖情况确定,但是需要一次性或短期内分期支付完毕。
股权投资虽然总金额大于债权投资和处置竞买价款,但股权投资可以在重整计划中设置“分期”模式,如果担保措施得力,在重整计划批准后取得经营权时便可实现“边赚边投”,从而极大地降低投资人的支付压力。
本项目的投资规模请各应征人参照以上方式对项目现状存量资产的投资价值进行估算,以确定最具竞争力的报价范围。
五、投资人的应征条件
(一)综合条件
应征人应当具有协助目标公司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的资金实力与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负面条件
应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名单;
(三)优先条件
具有经营同类业务经验及背景的应征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资产抵押权人在对应资产的投资洽谈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允许联合
允许符合上列条件的多个意向投资人联合参与应征。但须明确牵头单位,并书面赋予牵头单位全权代表的权利。
“招大商、引大资、揽大才”,高标准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是管理人通过司法招商协助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管理人欢迎“国际国内500强”“福布斯榜单”“主板上市”以及其他行业领军式的新兴企业前来洽谈投资。须提醒的是,由于绝大部分公众企业尚未建立破产程序中特别要求的“(假设)清算条件之外给予债权人额外补偿”的决策机制,故除纯接收资产外,提出重整和和解意向的,须向管理人出示该方面的特别授权文件。
六、投资人遴选程序
本案招商遴选程序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全面撒网”的意向阶段,二是“重点捕鱼”的缔约及锁定阶段。意向阶段除恶意磋商或泄密构成法律上的责任外,原则上互相不追究责任,诚意金除了彰显诚意和实力外,也没有担保履行的效力,各应征人可以无损退场;缔约及锁定阶段因实质性谈判条件被管理人通过评选方式接受,应征人的要约已被管理人承诺,投资协议即告成立,应征人毁约须承担违约责任。选择以资产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征人,其遴选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具体可以与管理人沟通确定。
(一)意向阶段
1.提交报名资料
①自然人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参与投资的意向书、意向投资人相关行业经历证明或投资实力证明(如有)、意向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声明;
②法人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参与投资的意向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征人的介绍(注册信息、股权结构、历史沿革、出资实缴及变更情况)、送达地址确认书、主要业务情况及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或年报、公司章程复印件、代理人授权文件、愿意接受破产程序裁定强制执行的承诺书。
以上报名需要的相关文书模板可以向管理人索取。
2.开展尽职调查
管理人对债务人资产负债等情况的描述是基于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判断,这些履职过程包括管理人“六必查”、委托审计评估造价税务等咨询中介机构作出的书面报告以及来自债务人团队、实际控制人、政府主管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汇总。能够公开披露的信息,管理人相信其中大部分是根据法律规定真实有效的,但不排除基于各种目的导致信息来源与真实情况存在偏差。因此,管理人提醒各应征人,管理人本公告中的描述,以及包括中选后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均应再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管理人团队也乐意配合。应征人提交参选资料的行为视为对破产企业资产及其投资价值的确认,除非有证据表明管理人对不实结果恶意为之,否则管理人及其隶属执业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应征人如需查阅了解债务人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等详细资料或进行尽职调查的,可向管理人提出尽调的书面要求。在与管理人签订《尽职调查协议》后,管理人将予以必要的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3.签署意向投资协议
尽职调查且具备初步投资意向的应征人将被及时邀请与管理人签署意向投资协议,其内容应努力近似正式的投资协议。签署完成意向投资协议的应征人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正式投资人评选。
4.提交诚意金
投资诚意金仅作为彰显应征人的诚意及投资实力而设立,在转化变性为保证金前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后悔参与的应征人,除恶意磋商或泄密构成法律上的责任外,可以随时要求管理人无息退回。
投资诚意金一般按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确定的债务总额的5-30%范围内确定,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草案尚未生成的,也可以根据情况按已裁定的债权总额或决定的临时债权总额在前述比例范围内确定。
本项目投资诚意金根据投资人选定的拟投资项目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投资诚意金应于签署意向投资协议前以应征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账号信息届时可向管理人索取)。
(二)缔约及锁定阶段
应征人应围绕债务人存量资产的静态价值、动态价值,以及可能承担的债务负担情况进行商业判断以确认有无投资价值,向管理人提交可以接受的投资额上限及支付方式,以及为保证投资足额到位而提供的担保措施。这些实质性的条件构成对管理人及重整和和解成功之后的债务人的要约,一旦书面发出即不可撤回撤销。管理人将组织内部或外部的资深法律和经营领域的专家,与所有应征人共同或分别推荐的行业领域的代表共同组织进行评选。评选过程中,如果优先权应征人并非最优条件候选人,评选组应书面征求优先权应征人是否愿意同等履行,优先权应征人放弃或未在指定时限内回复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一旦选定,应征人前期提交的诚意金即刻转化变性为投资保证金,其他应征人提交的诚意金由管理人及时无息退回。
1.投资保证金
投资保证金是为保证应征人的投资足额到位而采取的担保措施,在重整投资人履行完毕重整投资协议确定的主要义务或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前留置于管理人账户,通常与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间、和解协议的执行期间相等。在履行完毕前述义务时,由管理人账户无息退还。
除非有关方面对管理人有特别要求,投资保证金由前期投资诚意金在管理人公告锁定投资人后直接由中选投资人前期提交的诚意金转化变性而来。如无特殊要求,保证金一般应与投资诚意金金额相等,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追加的,由中标投资人与管理人协商确定。
2.签署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所有条款应尊重破产程序规律,具备破产程序的履行性。经管理人确认的中选应征人应以前期投资规模、支付方式、债务清偿总额及支付方式、担保措施等实质性条件为蓝本与管理人签署投资协议书,该投资协议书构成重整计划的附件,与重整计划具有同等强制执行效力。在中选结果产生后,除非管理人提供的投资协议版本严重背离评选前投资人承诺的实质性条件,否则在管理人书面通知确定的时限内拒绝签署合同的应征人将被取消中选资格,保证金予以没收,汇入破产程序“资金池”,优先用于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支出。
七、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根据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权在管理人和破产企业,但破产企业只有被许可继续营业才有提交权,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为常态。在按本公告遴选程序确定投资人后,管理人将以已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为蓝本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拟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在上会前预先征求投资人意见,由投资人书面确认。投资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自行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稿提交管理人参考。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生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或虽未通过但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强裁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申请法院批准。
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一次性通过重整计划,则不排除投资人须对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提供额外补偿的可能。如果二次表决仍不能通过,则不排除重整失败宣告破产的结局。此时,除非法院有强裁意愿,否则管理人及时无息退还保证金。
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作出之日起,重整计划立即生效。破产企业按重整计划规定移交经营管理权、偿还债务。
破产程序中已由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合理期限内由管理人按重整计划移交。但有足够的证据显示,投资人履行重整计划的能力有重大风险时,管理人可以临时要求投资人提供担保,否则可以暂停移交,并报告受案法院。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除非重整计划对破产企业的经营权有特别调整,重整计划由管理人监督,破产企业执行。理论上,监督期限一般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相同,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企业运营情况向法院提出延长监督期限的申请。在监督期限内,破产企业应定期向管理人报告企业运营情况、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管理人可以随时采取例行检查或抽查。必要时,管理人可以委托与破产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第三方专业人员驻场监督。
投资人、破产企业提前履行完毕重整计划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随时请求提前结束监督,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使破产企业恢复至正常经营状态。
八、应征人须知
(一)法律适用
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编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管理人。
(二)公告性质
本招募公告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并非要约文件。
(三)信息真实性
公告中所属信息并不能替代应征人尽调。管理人不对公告披露的内容承担保证责任。应征人应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
(四)或有负债
应征人在预算投资规模时,如果考虑破产企业负债因素,则在申报金额外,应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务作出预判。根据法律规定,除非以清算程序结案,无论是重整还是和解程序都赋予了未申报债权享受同类债权同等待遇的权利。尽管这些未申报的债权在破产期间及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的权利受到限制,但法律并未排除将来的诉权。
(五)风险自担
我们希望每个破产项目都能使投资人盈利,但投资有风险。应征人缴纳投资保证金并与管理人签署投资协议的,视为同意按目标公司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九、报名方式
(一)起止时间
本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有效,至截止日当天下午17:00结束,截止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二)材料递送方式
报名材料应以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邮寄地址如下:
收件人:金阳光管理人 电话:15605273561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305号金都汇商务楼
如有疑问,请与管理人联系。
管理人再次热烈期盼与有远见有眼光的投资人密切合作,为国家的“三去一降一补政策”落地而共同努力。
特此公告
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