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用破产清算程序中自行和解条款
四川正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从“无”到“有”顺利结案
四川正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指定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牛建国。四川正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停止营业并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均已经无法找到,管理人没有途径接受公司的公章、证照和财产等,本案属于典型的“三无案件”。
但在管理人认真对债务人的债务结构、债权人结构等问题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债权总金额较小、债权人人数少,债务人陷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原因并非绝对的资不抵债,而是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失联,债务人并非“非死不可”,如果能够找到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则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的可能性很大。管理人随即调取了债务人的工商全档,结合工商信息与债权人提供的部分线索,辗转联系上了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在与法定代表人、债权人进行多次沟通后,最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促使债务人与全部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为避免和解烂尾,管理人要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将和解款项全部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根据“和解协议”将和解款全部支付完毕,成都市中院随即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本案。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和解不仅能够达到和破产和解程序相同的效果,相比于破产和解程序也更为便捷和高效,对与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和方法。本案系竞择破产团队第一次运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相关规定顺利办结破产清算案件,也极有可能是成都市辖区内法院第一次运用该条款办结破产清算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