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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直接作为申请人的强制清算案件被罕见受理

主管机关”直接作为申请人的强制清算案被罕见受理

2021年12月29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涟水县华涟纺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淮安分公司组成清算组。据悉,这是自民法典赋予“主管机关”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怠于清算的公司申请权后较为罕见地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早前2021年11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称“鼓励各地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对于长期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推动休眠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涟水法院直接受理以市场监督机关为申请人的强制清算案件应该是这一文件倡导的结果。

更早之前的公司法对于强制清算的申请权仅赋予给债权人,之后通过司法解释性文件又扩大到“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到此番民法典又增设“主管机关”,至于具备申请权的主管机关范围并未明确。在最高层解释出台前,江苏的率先出台地方规定有探索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