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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例】宣告破产裁定被撤销,次日内完成二次重整程序


拍案惊奇:宣告破产裁定被撤销,次日内完成二次重整程序

        

           信息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a/20210903A02K4V00


           2021824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新28破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其作出的(2019)新28民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并裁定(2019)新28民破1号破产重整案继续审理。

  2021825日,该法院以闪电速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一、诈尸一年后秒变硬汉强森:一天公告终止重整程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新28民破1号之三

2021825日,本院根据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从火葬场拉回的钢铁侠:二次重整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破监1

申请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张西友,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49日依法裁定受理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20724日作出(2019)新28民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金特公司管理人批准金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终止金特公司重整程序,宣告金特公司破产。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金特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金特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及部分金特公司债权人先后向本院申诉,称因近期国家相关部门对钢铁行业出台新的政策,如果继续按照清算程序推进金特公司破产,会使广大债权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因此请求法院重新审查,撤销宣告破产裁定并批准金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为确保本案能够公平公正审理,最大限度维护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本院收到上述材料后以(2021)新28破监1号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金特公司成立于20031110日,注册资本6亿元人民币,许可经营项目:钢、铁、水泥、玻璃制造与销售;铁矿石开采、销售。一般经营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农业种植;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贸易,离心球墨铸铁管生产、加工、销售等。

根据金特公司破产专项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金特公司审计资产清查数为1004826803.06元,评估资产净增加值为-479348784.87元,基准日后增加资产净值-168049855.10元,金特公司可供清偿的有效资产价值为357428163.09元。截止破产受理日,金特公司欠付职工工资、工伤待遇等3996051.66元,涉及职工1245人,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金额约为56863197.04元、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约为12513600.00元。经破产管理人审查及复核,确认金特公司债权申报500笔,审查完毕496笔,审查认可422笔,确认债权金额为3310726593.92元,其中:担保债权5笔,确认金额为488060237.88元;第一顺序债权10笔,确认金额为52711974.75元;第二顺序税收债权1笔,确认金额为41260439.81元;普通债权406笔,审查确认(或部分确认)金额为2728693941.48元。破产清算状态下,金特公司在优先偿还担保债权、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尚不能全额清偿,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均为零。

另查明,201978日经本院批复同意确认宁波铸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金特公司重整投资人,同意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框架协议》,并商定《重整计划草案》等相关内容。2019711日,管理人与宁波铸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重整投资框架协议》并就协商确定《重整计划草案》相关内容作了约定。宁波铸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因金特公司面临多项政府部门限期整改项目,其垫付了整改资金;在201985日召开的金特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重整投资人的招募、确定、签约等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作了报告,无债权人提出异议。202016日,管理人向本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经宁波铸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的《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20210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投票表决情况,因部分表决组未表决通过,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宁波铸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再次协商,在原重整计划草案的基础上拟定了《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并再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根据该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其经确认的担保债权额就对应的担保财产在清算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获得清偿,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职工债权及税收债权可获全额清偿;债权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小额债权人可获全额清偿;债权金额20万元以上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每家清偿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债权金额按0.2682%比例清偿。经过两次投票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出资人组未获得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自金特公司被本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就通过承包经营方式确保生产经营正常,且管理人经过公开招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并与之签订了重整投资框架协议,协商确定了重整方案。通过重整程序可保证职工继续就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金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过两次投票表决,虽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表决通过,但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元)、出资人组依旧未表决通过,尤其是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元)的债权人中,部分大额债权人未表决同意,因该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在金特公司整个破产债权中占比较高,影响较大,本院为依法审慎作出了终止重整计划,宣告金特公司破产的裁定。在金特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债权人会议主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等大额债权人先后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如果继续清算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本院重新审查,依法撤销宣告破产裁定并批准金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故本院作出的终止重整程序、依法宣告破产的裁定不符合债权人利益。

金特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清算程序以后,金特公司管理人多次与包括央企在内的大型钢铁企业对接,就金特公司后续程序的走向及处理路径寻求方案,但在多次对接后,始终不能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金特公司地处封闭山区,一旦无法继续在当地生产经营,职工就业及与该企业属伴生关系的行政区内的机构和居民均会受到重大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重整可以使企业继续存续,可以保证职工继续就业,与该企业属伴生关系的行政区内的机构和居民不再受到企业破产清算注销的影响,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还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金特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金特公司存在恢复经营的可能性。本院2020724日作出(2019)新28民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金特公司破产,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撤销该裁定后,有关破产案件应继续审理,并根据审理进度作出合适裁判。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新28民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二、(2019)新28民破1号破产重整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李永常

2021824

       三、多次抢救无效送火葬场:重整转破产宣告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民破1号之三

申请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49日,本院根据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特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6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债权人会议两次投票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依法设立的小额债权组(债权额≤20万元)及优先债权组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债权额>20万元)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金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表决通过。虽金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投票表决未获通过,但管理人认为,在金特公司重整一案中,从金特公司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及最终确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形成及表决程序均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而且金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批准条件,请求本院裁定批准其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201949日,本院裁定受理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513日,本院就金特公司继续营业和重整投资人招募问题召开了由金特公司管理人、金特公司出资人、金特公司大债权人及金特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参与的意见征询会,并向参会人员送达了《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草稿),管理人拟以公开招募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与会人员无人提出异议。2019515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发布了金特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同时向金特公司股东、大债权人、重整意向投资人送达了招募公告。截止公告报名截止时间201963019时,管理人仅收到宁波铸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铸疆)报名资料。经管理人审核,宁波铸疆符合招募公告中意向投资人资格条件,其按公告要求向管理人账户缴存了投资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201978日,本院批复同意确认宁波铸疆为金特公司重整投资人,同意管理人与宁波铸疆签订《重整投资框架协议》,并商定《重整计划草案》等相关内容。2019711日,管理人与宁波铸疆签订《重整投资框架协议》,并就协商确定《重整计划草案》相关内容作了约定。另,宁波铸疆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因金特公司面临多项政府部门限期整改项目,其垫付了整改资金。在201985日召开的金特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重整投资人的招募、确定、签约等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作了报告,无债权人提出异议。

2019925日,本院裁定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至202019日。202016日,管理人向本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经宁波铸疆确认的《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0210日,金特公司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投票表决。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本次表决设立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债权额>20万元)、小额债权组(债权额≤20万元);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立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金特公司出资人及债权人分组表决,金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依法获得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表决通过,未获得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对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投票表决的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与重整投资人宁波铸疆协商,对《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拟定了《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并于2020430日通知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元)以及出资人组三个表决未获通过的表决组再次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其中出资人组、优先债权组因人数较少,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普通债权组因人数较多,采用网络形式进行表决。因本次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未损害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元)三家已通过《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的利益,故上述三个组不参与本次投票表决。本次表决投票截止时间书面表决为2020510日,网络表决为202058日下午5时。

经统计,优先债权组债权人、出资人组出资人截止2020510日前通过书面表决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表决的结果为优先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出资人组有表决权的出资人人数为3家,出资总额为600,000,000.00元。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出资人为3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的出资人组出资人为1家,所代表的出资额为273,320,000.00元。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的出资人组出资人人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本组有表决权出资人总数的33.33%1/3),未超过半数;同意的出资人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45.5533%,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标准,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元)于202058日北京时间下午17时前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债权人会议系统对《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表决的结果为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元)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为249家,债权总额为3,118,941,814.52元。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为201家,投票表决的债权人为198家,根据《参会及表决规则》,未投票表决的3家债权人视为弃权。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的普通债权组债权人137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00,492,782.16元。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的普通债权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本组债权人总数68.16%137/201),超过半数;同意的普通债权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6.4282%,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法定标准,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元)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破产程序应当遵循的法治原则。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金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两次表决,虽然获得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及小额债权组(债权额≤20万元)四个表决组的通过,但是仍旧未获得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元)及出资人组的通过,故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最终未获得通过。在金特公司重整案中,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元)的债权人人数及债权金额在金特公司负债总额中占主导地位,在对金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决议的两次投票表决中,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20万元)投同意票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比例偏低,与广大债权人的期望不符,不利于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金特公司原出资人组亦不同意对其权益调整的方案,故本院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不予批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

二、终止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宣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凯

2020724

四、多方蹊跷角逐下的二次重整全景

2020210日,金特钢铁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第一次投票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小额债权组通过表决,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未通过表决。430日,此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三组对修订版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第二次表决,仍有两组债权人未通过该草案。

普通债权人中的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深圳九天清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同属新兴际华集团的关联企业,三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比例高达56.2162%。新兴际华集团在2017年已将其持有的金特钢铁48%的股份转让给关联企业深圳九天清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此,金特钢铁最大的债权人与最大的出资人实际均为新兴际华集团所控制。实际上,对金特钢铁进行破产重整是新兴际华集团方面对非主业调整及退出新疆市场的考量,其不仅率先提出对金特钢铁进行破产重整,而且在20185月巴州政府与金特钢铁股东签订的《四方协议》中,深圳九天书面同意对金特钢铁进行破产重整。

2020724日,巴州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金特钢铁破产清算。

在该重整案中,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人数及债权金额,在金特钢铁负债总额中占主导地位,在两次投票表决中,普通债权组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债权额比例偏低(6.4%),与广大债权人的期望不符,不利于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金特钢铁原出资人组亦不同意对其权益调整的方案,所以巴州中院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不予批准。

针对法院裁定,意向重整投资人方面则认为,《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1529家债权人的同意,占债权人总人数的90.96%,达到了破产法中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要求,巴州中院可以依据保护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裁定批准草案。这也符合最高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及时救治的要求。

广东远景产业投资董事、知名破产事务专家王佳佳博士指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金特钢铁各方债权人可获得全额清偿或明显高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而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即可,未要求普通债权人组、出资人组一定要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俗称的强裁

王佳佳博士同时表示,国内破产重整成功的企业有较高比例是通过强裁的方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作出裁定的的依据也是因为重整计划草案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其中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了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裁定批准。

王佳佳博士指出,法律规定破产重整中法院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其基本原则的核心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只是从多数判例来看,在重整计划草案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重整的债权清偿率会高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的前提下,仍裁定终止重整计划草案,比较罕见。

随着金特钢铁的申诉,这家企业的命运走向或许尚存不确定性。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八钢公司)有意通过拍卖方式有偿受让金特钢铁的破产资产,也曾多次申请追加其为金特钢铁的重整投资人,但这一点一直不为被确认唯一投资人资格的宁波铸疆所接受。

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截止近半年后,八钢公司于20191213日、16日分别向金特钢铁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巴州中院提交了《重整意向书》和《关于追加重整投资人申请的函》,申请将其增加为金特钢铁的重整投资人,并请求延期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202012日,八钢公司向金特钢铁管理人的账户汇入资金2000万元。211日,管理人将该笔资金按原汇入路径退回。

2020327日,八钢公司再次致函巴州中院,提出与宁波铸疆联合重整的方式推进工作,实现金特钢铁的平稳过渡,希望在重整后的金特钢铁持股51%,宁波铸疆持股49%

在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二次表决进程中,八钢公司于52日再次发函巴州中院,称金特钢铁债权人委员会已表决同意其为重整投资人,再次申请成为金特钢铁重整投资人,并申请暂停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二次投票表决。

其后,56日,巴州中院通知宁波铸疆,希望其再次考虑八钢公司参与金特钢铁的重整一事;522日,巴州中院组织宁波铸疆与八钢公司举行网络视频会谈,八钢公司再次提出要求主导金特公司重整。

在此期间,宁波铸疆委托多位法学专家对八钢公司的介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多份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论证结果认为,金特钢铁重整投资人的招募程序已经结束,不得随意重启招募程序,宁波铸疆是唯一合法的重整投资人,八钢公司不是适格重整投资人。

金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订版)进行二次表决之后,管理人于63日申请法院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612日,八钢公司致函巴州政府称,若最终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清算,其有意通过拍卖方式有偿受让破产资产。

作为《重整投资框架协议》的一部分,为确保金特钢铁公司资质合规,宁波铸疆垫付了近1亿元进行维修技改等工作,才使得金特钢铁得以恢复生产。

宁波铸疆曾经对金特钢铁项目提出一揽子计划:优化前端原料开采与提炼,实现产品多元化;产业转型升级,公司产品多元化,填补南疆区域钢铁深加工产业空白;新材料研发,等等。

八钢公司也在重整计划与收购破产资产的意向中对金特钢铁项目提出过自己的计划,包括确保现有资产得到有效盘活,新项目及时落地等一系列构想。

金特钢铁所在的和静县明确表示,必须确保产能不出县。

五、命运曲折,时运不济

新疆金特钢铁公司前身为新疆和静钢铁厂,是1969年国务院以国发电(6943号批准设立的三线军工企业,时称“7011”工程,于1998年全面停产、2002年破产。

200312月被广东南海金特建材集团收购重组,成立金特和钢钢铁有限公司,经过近9个月改造,于20048月出钢,结束了其34年未出钢的历史。

20074月,金特和钢钢铁有限公司与中央企业新兴际华集团(原新兴铸管)合作,新兴际华集团公司出资控股,重组成立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其具备年产180-200万吨钢的生产规模,产品主要有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盘螺、离心球墨铸铁管等,产品获得中国20家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质量战略联盟单位称号。

20109月,由新兴际华集团公司所属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兴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

201711月,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将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北交所挂牌出售。

2018517日,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由于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有严重的不确定性,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决定将“2013年金特钢铁债券(简称“13金特债)的到期日由2020523日提前至2018523日,并以60%的折扣比例给予回购注销,并且已经准备向当地申请破产。

该议案显示,截至2017930日,金特钢铁经审计资产总额约24.32亿,经审计负债总额约30.17亿,已经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况。另外,截至20182月,本公司涉诉68起,其中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共14起,现阶段银行贷款全部违约,并因以上涉诉情况,本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已经被法院查封。公司面临设备老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安全、环保等多种压力,生产经营情况举步维艰,现已处于停产状态。

201894日,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完成股权变动,公司股东从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九天清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九天清控背后的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信达盈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信达旗下)、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和九天世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